20110426

取樣


我有個好姊妹的男朋友說他唾棄iPhone,"如果每個人都使用iPhone,那不就沒有個人特色了? 不覺得大財團吞噬自我存在感是很恐怖的嗎?" 自從那時候起,我就是在思考這種有點類似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沒錯,聽起來差很多,可是本質都是在探究一樣的東西會給我們什麼影響,或者是,一樣的東西可以帶來多少得與失。

說到一樣的東西,每次腦中都會開起LV的玩笑。是說LV包真的很暢銷、常見吧? 姑且不論真假、好看與否,的確可以在全世界大小城市看到monogram的蹤跡,當然這也引起許多類似藝人撞衫的窘境,我相信一定有人因為太多人揹甚至不願意花幾百塊買LV的A貨。這其中最大的因素,就和我好姐妹的男朋友一樣,所謂個人存在的殞落。不過記得在前幾年曾經在某個知名部落格看到一句讓我省思到現在的話,"你覺得如花揹LV,會和林志玲揹同款LV一樣美嗎?"

那我為什麼會聯想到智慧財產權呢? 首先,智慧財產權--即使在我完全沒有研究的無腦解釋下--是在保護我們的創意避免受到其他複製品的危害吧? 簡單來說,如果你是AC/DC,絞盡腦汁又寫又編了一首歌叫Back In Black,如果這時候突然冒出了另外一個團體,搞首叫作 To the Black,裡面除了副歌歌詞的某些變動以外,連編曲和主唱的風格都如法泡製Back In Black,至少我會有九成的把握說這個新團觸犯了智慧財產權,侵犯了AC/DC,甚至侮辱這首Back In Black。

可是,如果只是取樣呢? 取樣 (Sample) 顧名思義,就是用某首歌的一個片段,和其他取樣或原創的內容交織成一首全新的作品。當然,這種作品到底叫不叫作全新,端看你願意用什麼角度聆聽Paul's Boutigue、或Since I Left You。這招在八零年代、到九零頭,可謂極受好評,作品不斷,人聲鼎沸,年年經典,直到爾後智慧財產權注意到這一塊,唱片公司開始收那些取樣的版權後,當年取樣的盛況便不復見了。畢竟沒有人願意、或有好幾千美金,只為擷取Johnny Cash的一小段副歌。

這可能只是智慧財產權剝削創意產業的其中一個案例,不過不是我特別想說的事情。我反而覺得,"個人特色"是一種相當有趣、卻也十分狡猾的東西。記得每次到海邊,看著白色的波浪搖擺在寬廣無際的深藍畫布上,即使地球的容積真的有限,即使我們都很清楚如果搭船往彼方直直駛去,總有天會撞擊到加州的沙岸,你還是會思考,會猶豫,此刻拍打在腳邊的海水,是不是來自好幾千萬公里、或是好幾千萬浬深、經歷過海枯石爛的時間,終於才與自己相會? 然後,你很難不覺得自己是渺小的。同樣,每次走在大城市裡,或在遠看起來和自己一點也沒有差的人群中,也很難不認為自己是渺小又無謂的存在。

然後你們也知道,生命的存在總是有冥冥中的不服輸性格。所以我們開始藉由各種大小物件,區分我與其他人的存在。而這大小物件,除了知識可以從圖書館用借出來的,大部分還是要用買的,於是我們努力賺錢,去買REVOX的音響、Georg Jensen的大象開瓶器、McQueen(而且是生前自己設計)的鞋、聽Patti Smith的演唱會、看Arena、喝咖啡、逛百貨、到跳蚤市集邊殺價邊買些大大小小的裝飾在身上、昂貴的燈座或便宜的骨董家具,不管價錢多少,哪裡可買,所有消費都是在滿足自己、並且表態自我。不過我們努力賺錢去證明自己的存在,這種"凸顯"自我的行為,就算不覺得刻意,至少也有點諷刺,一付如果不努力表現我們就會消失了一樣。當然,在公司不好好工作的確是會丟了工作,不好好經營兩人關係的確是會分手,不過個人特色這種東西真的是不好好表現,就會被人遺忘的低廉物件嗎?

我不禁懷疑,那些想要靠著反對什麼、或接受什麼,以便反映出個人特色的人,是不是對自己沒有自信呢? 那些靠著智慧財產權賺錢的人,是不是怕別人唱自己的東西唱得更好、mash up得更有趣,所以靠著智慧財產權明說"老子我才是創作這個東西的"呢? (當然這東西對大公司來說,只是想賺更多錢的利器而已)

我也有沒自信的時候,常常咒罵電視那些當紅的流行藝人、嘉義的小欣、或是自以為是喃喃著什麼東西比較好,即使根本沒人在聽。不過我常常提醒自己,所有構成整體的,都是配件、都是軟體。什麼是整體? 比方說,我們聽的歌就是整體,對我來說,聽音樂不是去聽裡面的人唱歌有多棒、詞曲有多好,而是整體搭配起來的樣子有多正,顯然的,去計較裡面某個和絃是不是抄Bruce Springsteen、或是歌聲儼然襲自Antony Hegarty、取樣夠不夠原創等等,相當吃力不討好的。說到mash-up,Kill Bill才是近來最勁爆的影像剪貼簿,但很少人罵說抄襲,好不好看才重要。說到整體,我們的"個人特色"也是一種,沒有人真的在乎你用iPhone還是HTC,揹著LV還是紅條塑膠袋,倒是比較想要知道你用了什麼軟體、放了什麼專輯、載了哪款遊戲、買了什麼菜、用哪一款唇膏、買了哪一台相機、搭了什麼衣服,簡單來說,搭配的方法,才是真正構築出個人特色的創意,或個人特色本身。

說穿了其實音樂的取樣手法,才是最貼近我們的生活方式。我們穿著大家可能都會穿的衣服,吃著每個人可能都會吃的漢堡,彈著每個人可能都會的旋律,我們是所有人的複製品中,所剪貼得出的成果。該怎麼別出心裁,剪貼出截然不同的樣貌,可說是一生都在追尋的學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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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這樣真的是在說我同意智慧財產權法不應涉及創作人的取樣作為嗎? 我想了很久,再怎麼說,取樣原本就是完全不用花費任何資源(除了時間),擷取別人的心血結晶,即使只是一小段好了,行為本身就和盜取無異。可是文創真的是很廣大、比海還深、比天還高的東西,你無法知道什麼東西究竟是原創的、還是複製的,就算經過法律認證,也無法證明是否原創吧? 最好的例子就是iPod,iPod的形狀真的是原創的嗎?

還是說,其實根本沒有所謂的原創?

這裡順便推薦一篇關於嘻哈取樣與法律侵害的文章,值得一讀。

Photo is from Tina Kazakhishv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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